【裁判要旨】
1、侵权人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含有权利商标标识的商标,开设公司及网店持续从事商标侵权行为,该些行为相互配合、侵权目标明确并显然成为侵权主体的主营业务,构成“以侵权为业”。侵权人具备“以侵权为业”情形时,构成恶意侵权,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重点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2、淘宝网店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认定变更前后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范围,应尊重淘宝平台规则关于店铺主体变更时债务承继的约定,并根据共同侵权理论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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