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擅取孩子名下存款,法院:还钱,还要给利息

父亲擅取孩子名下存款,法院:还钱,还要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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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爸爸/妈妈先替你收着,等你长大了再给你。”一旦听到这句话,孩子往往也就知道,这个钱,算是没了。不过,通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擅自从银行里取出了儿子小天的5万元,被法院判决“归还,还要给利息”。

李某与赵某曾是夫妻,他们的儿子小天于2012年出生。2021年11月二人经诉讼离婚,小天被判归母亲赵某抚养。事后发现,小天在银行的5万元个人存款,已被李某于2017年全部取出。2022年10月,小天作为原告,将父亲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这笔钱,并赔偿利息损失。李某承认是他取了钱,但他表示,这笔钱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取出钱之后,都已用于包括小天在内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消费,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天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12月1日存入5万元,款项来源为其居住的宅院拆迁,拆迁主体向小天个人发放的补助款,监护人将该笔款项办理了储蓄业务,约定存期及存储方式为三年、整存整取。2017年李某分两次将前述款项全部取走。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李某取款原因和这笔钱的用途,李某说,取款前就知道这个钱是拆迁主体发放给儿子个人的补助,之后这个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销,如购买手机、手表、衣物等,其中为小天之母赵某购买苹果手机和苹果手表花费1万余元。

通州法院认为,小天名下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万元涉案款项是他基于拆迁而获得的归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并不属于李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小天的监护人在非法定条件下均无权处分。李某自认的消费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范畴,李某对小天名下财产的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向小天承担赔偿责任。

故通州法院判令李某向小天返还全部款项5万元,并赔偿小天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但不可以随意处分。监护人应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中,小天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名下财产支出、负担,监护人不得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消耗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监护人不得借代为保存、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便利转嫁抚养费用及家庭开支。此外,不论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监护人之间都不得使用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礼物、礼品或进行其他消费以和睦、增进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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