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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 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二)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四)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五)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六)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七)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 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二)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四)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五)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六)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七)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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