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6年多后,武汉“绝命毒师”案近期终审宣判,张正波等4人的涉毒罪名被撤销,均改判非法经营罪。
张正波涉案前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此案最初由武汉海关查办,据报道,张正波曾被从看守所带到武汉海关办公室接受媒体采访,媒体以《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月入60万美元》为题报道此案。因其海归博士后以及985大学教职的身份,张正波一度被媒体称为武汉版“绝命毒师”。
5月25日,红星新闻从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处获悉,湖北省高院近期二审判定张正波等4名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成立,改判非法经营罪。量刑也分别从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等全部改为有期徒刑。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上诉后发回重审
红星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2005年起,张正波与大学同学杨朝辉合作成立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聘请、培训工人从事“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2013年,上述三种产品被列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根据规定,若生产上述产品,需取得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证。该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媒体报道,武汉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称,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此产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2015年6月到7月,张正波等人相继被抓获或投案自首。
此案于2016年12月一审开庭。检方诉称,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生产,销往英美等国家。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武汉凯门公司成立的目的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于2005年成立该公司系出于研发、制售毒品的目的。此外,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
2017年3月,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4名被告人中,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刑罚最高为死缓,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张正波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2018年4月25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后减刑
涉案产品流向和用途为定罪量刑关键
2018年11月27日,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旧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红星新闻,重审时,他在法庭上援引了最高法于2015年发布的《的理解与适用》,其中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朱明勇辩称,要将管制的精神药品认定为毒品,必须要确实充分地证明这些精神药品流向了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这是本案定罪量刑前必须首先解决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核心焦点问题,而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流向了毒品市场,依法应确定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个因“管制精神药品的流向和用途不明”而判决或裁定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案例,提交法院。
但上述观点并未得到一审法院采纳。2019年6月20日,该案重审一审宣判,武汉中院仍认为,张正波等被告人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此次重审更改了刑期。法院认定,因4名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依法进行从轻改判。其中,张正波刑期由原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张正波等人对该判决不服,坚持认为“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再次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书
终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绝命毒师”涉毒罪名撤销
朱明勇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他代理此案后坚持做无罪辩护。
湖北省高院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湖北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案4名上诉人均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湖北省高院判决认为,经查,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
湖北省高院判决认为,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作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武汉凯门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
湖北省高院判决认为,武汉凯门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并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终审判决最终撤销张正波等此前的涉毒罪名,改判4名被告人为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8年到1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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