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

61、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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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是欧洲各地共有的。我可以确信这一点。可是,《济贫法》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则似乎是英格兰特有的。自从《济贫法》实施之后,贫民要想容易地取得居住权或找到工作,只有待在自己所属的教区内。这么一来,贫民要想在自己所属的教区之外获得居住权,就比较困难,这必然妨碍了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相比之下,同业组合法规只是妨碍了技工和制造工的自由移动。所以,《济贫法》,也许是英格兰乱政的最鲜明体现。现在,我将对《济贫法》实施的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这或许会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毁之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都没有收到什么效果。
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四年的第二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二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略有不同,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住过四十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在这四十天里,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就得租用这里的土地,缴纳每年十镑的地租;或是在满足治安推事心意的基础上,缴纳一笔担保解除原属教区户籍的保证金。
这种法令颁布之后,据说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四十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第一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人们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四十日,必须一律从他书面向当地教区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教区职员们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有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默许地接受。
因为,教区职员们在对待自己教区内的事务时,未必都像他们对待其他教区那么公正。而教区内的各个居民,则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那四十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布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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