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2012年,福建一男子从国外订购一枚迷你枪形钥匙扣,不承想,竟因此被警方逮捕,他连连喊冤。
此钥匙扣长4厘米,约为成人手指的一半,外形仿左轮手枪,扣动扳机,击锤和转轮跟着联动,仿真度较高,甚至可发射弹丸。
李安龙感觉这款“钥匙扣枪”造型别致,不仅能挂钥匙,也可用作装饰摆件收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于是他决定找厂家仿制一批来售卖。
2013年,李安龙从网上联系到深圳的五金配件生产商许某,许某又找到梁某,由梁某将样品拆分成零件,并绘制了加工图纸。
因为部分零件梁某做不了,许某又找到别的厂家制作,之后邮寄给梁某,由他加工组装。
从2013年至2017年,李安龙先后订制了三批“钥匙扣枪”,第一批全部销往国外,从第二批开始,李安龙对产品外观做了升级,还配制了“子弹”,在国内国外均有销售。
尽管“钥匙扣枪”具备发射微型弹丸的功能,但威力并不大,对人身也造不成什么危害。
因此,李安龙从没想过,自己会因为这一款4厘米的“枪”,背上了非法贩卖枪支的罪名!
2018年,远在辽宁鞍山的公安干警,在破获一起倒卖枪支的案件时,顺藤摸瓜,发现了制造和销售“钥匙扣枪”的李安龙以及许某等15人,并立即对他们实行了抓捕。
翌年4月,鞍山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罪,对李安龙等15人提起公诉,但因受疫情影响,直到2020年12月,本案才在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只有4厘米长的“钥匙扣枪”究竟算不算枪,成了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
为此,公诉方出示了权威鉴定中心出具的5份鉴定书,经鉴定:“钥匙扣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手枪,具备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是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针对鉴定结果,辩护律师杨卫华提出3点反驳意见。
首先,5份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来自《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有关条款规定:“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然而,仅有4厘米长的钥匙扣枪,如何能发射制式弹药?
其次,鉴定机关称他们是以单手握持方式进行击发测试,但体积如此之小的“枪”,单手如何握持?又如何保证射击过程的稳定和符合测试规程?
对此,鉴定机关却拒绝当庭进行展示。
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可推定,枪的口径上下限应在4.5—20毫米之间,而钥匙扣枪的管口直径只有2毫米,被鉴定为“枪管”,也明显不妥。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没有主观犯罪意图,所制造销售的钥匙扣枪,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法庭应判其无罪。”
李安龙的第二辩护律师甚至建议:“法庭对被告判处枪决,用钥匙扣枪执行,如果打不死,就把人放了。”
诉辩双方争执不下,那么,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经过进一步审理,法庭认为: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是定案依据,鉴定机构的资质合法有效,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采信,而对辩方的意见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同时,鉴于李安龙等人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依法从轻判罚。
2021年6月4日,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安龙有期徒刑4年、许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梁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12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如此判决,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我国,枪支历来受到严格管控,2010年,公安部门更进一步修订了相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将“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的标准参数“枪口比动能”,从“≥16焦耳/m2”下调至“≥1.8焦耳/m2”。
而法庭正是在采信此项标准的基础上,才做出了一审判决。
不过,该标准下调幅度如此之大曾引起过争议,甚至出现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仿真枪持有人被认定为罪犯的情况。
但有关专家表示:“标准的修改,是综合考虑了社会安全方方面面的因素,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讨论,而谨慎做出的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新标准出台以前,法院依据现行规定作出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