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法举行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意见》通过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那艳芳表示,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
此外,强调监护保障,对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不仅要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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