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求学所需,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陈某处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称的九五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闲置物品交易有点类似于现实中的“废旧商品调剂”。只不过闲置物品仅仅是由于“更新换代”或“暂时用不上”,属于“二手物品”,而不是“破旧”、完全不能用的物品。故而,闲置物品价格虽然不比新品价格,但也绝不会是“废品”价格。这似乎是“常理”。因此,闲置物品交易颇受经济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群体的“青睐”;也正因为如此,催生并带热了闲置物品交易。
在上述案件中,在王某向陈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合同成立前,陈某便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同一品牌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这已然表明,陈某并不是偶然或少量处理闲置物品,已经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正因为是这样,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的事实是存在的。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王某和陈某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说得更明白、更直接一点,就是陈某卖给王某的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陈某也因此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给王某。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试图逃避法律监管。有的甚至故意“使坏”、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法治面前,这只能是“自作聪明”,难免“聪明反被聪明误”。
“闲置物品交易”不能忘法。上述案件的判决及类似案件的裁定,对于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具有警示和普法教育意义;案件判定过程中,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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