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一位姑娘因男友有新欢,心情坏透了,将其送的320克黄金卖了14万多,出国旅游散心。
“心情坏到极点,黄金倒是涨在高点。”徐小姐叹气道,这些黄金,都是前男友这两年里陆续送的,可惜的是,虽有真金,却没有真心,前男友在上个月结交了新欢。
“变了心的人,越想越伤人,他送的黄金我想眼不见为净,趁着金价这么高,卖了去日本旅游一趟散散心。”徐小姐说道。
对此,有网友评论称,“幸好没送钻石,不然,就算卖了,哪儿也去不了。”钻石回收打折太厉害。还有网友称:“总比没有真金还没有真心的人强。”
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钱江晚报、潮新闻、武威中院等
责编 | 郑宗敏 岑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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