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未明码标价,北海一商行受处罚

珠宝首饰未明码标价,北海一商行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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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北海市海城区盛宝阁商行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碧玉手镯”、“金镶玉龙牌”、“金镶玉玉”“金镶玉凤牌”、“玉手链”、“玉项链”“玉观音佛”等23个品种的珠宝首饰未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被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4999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86号百丰花园1幢0102号商铺由王永成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盛宝阁商行进行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碧玉手镯”、“金镶玉龙牌”、“金镶玉玉”“金镶玉凤牌”、“玉手链”、“玉项链”“玉观音佛”等23个品种的珠宝首饰一批,上述所有商品未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提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书证。

经查实,当事人注册于2021年8月6日,于2023年2月1日采用由旅行社引导游客,自行举办讲座的方式对外销售珠宝首饰。直至案发时,未按规定对上述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该店于2023年2月19日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共售出首饰五件套1盒,进货价为1500元/盒,销售价为1999元/盒,货值金额1999元,违法所得4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 《证据提取单》1份;

5.当事人提供在售商品清单1份;

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自2023年1月以来从未按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商品品种、数量较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从轻、一般、从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玖元整

二、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共计罚没款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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