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高铁上一女子被一对夫妇掌掴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受害女子王女士在被打过程中进行了反击,警方将此案件定性为互殴。随后王女士表示不服,打算提起行政复议,有网友表示支持她申请复议,但同时也有资深法律从业者表示即便是行政复议,可能也改变不了“互殴”定性。
“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行政复议的流程,以及“互殴”认定的合理与否,引起了更深一层的争议,记者梳理多起类似争议,从当事人发声以及资深法律从业者、律师解读等多个角度,对“互殴”认定引发争议的源头进行了一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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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行政复议改变不了互殴定性
5月9日,一位深圳的资深法律从业者夏律师分享了他对此事的看法,在他看来,发生在C6276次列车车厢内的这起治安纠纷事件,当事女子王女士即便申请行政复议也没用,此事就是100%的互殴,以下是他的看法:
判断互殴还是正当防卫非常简单,就看一点:你的还击是为了报复对方,还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如果你的还击是为了报复对方,那显然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那就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关键在“防卫”,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侵害、避免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健康继续受到侵害,只要不是奔着这个目的去的,那就不是正当防卫。
对方孩子母亲打女子一巴掌,女子有生命危险么?没有。女子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了么?有,她可以跑,可以报警,可以向周围的人求助。所以,女子根本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她完全有条件通过其他方式避免自己继续受到侵害,但是她却选择了法律最不支持的方式:还手。
这时候她的还手就是报复:你打我了,我不愿意吃亏,一定要打回去,这不是互殴又是什么?要知道,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不鼓励私下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法律支持这种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那以后只要有人打我,我上去就可以跟他干架了,我们俩互相打,打死他活该,反正是正当防卫,行么?对方选择了打人,你选择了还击,那就意味着你们不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实这也是一种民间矛盾的处理方式,打了以后,各自负责各自的医药费,也都出了气。
问题就在于,既然你们已经选择了用暴力解决问题,可是最后却又报警求助,警方能怎么办?警方只能给你们调解,所谓的调解,还是让你们私了,因为这种小摩擦的案子每天没有一万也有八千,定性的话都是互殴,都要被拘留罚款。
要么就是,当初对方打你后,你压根不还手,直接报警,那谁打人拘留谁,他还要赔你医药费。这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是你放弃了法律途径,而是选择了当场出气,那就要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强调,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除非是正当防卫,可是正当防卫有严格限制:紧迫性、正当性、对等性,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女子的行为不可能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紧迫性和防卫的正当性。所以,行政复议也没用,100%的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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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行政处罚应兼顾法律与情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字面上理解,互殴就是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的相互殴打行为,以达到伤害对方为目的。而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女子被打后还手的举动是否属于斗殴,应当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认定。”付建说,如果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为了报复故意还击,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在没有防卫意识的前提下,被打后还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如果对方停手后,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没有排除,对方仍有加害可能,或者不法侵害即将再次发生的情况下,出于防卫意识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自我防卫,此时受害者的还手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抵制手段,不应当认定为斗殴。
互殴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有一定的难度。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条规定,简单来说,从法理上来讲,互殴是不当行为对不当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对不当行为,在此次高铁掌掴事件中,事情是因为熊孩子违反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家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看管义务。并且在女乘客出言提醒之后,熊孩子家长又率先出言不逊,后来又率先动手,两次将矛盾升级,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熊孩子家长先动手属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女乘客作为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他说,当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正义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这类案件的处理考验有关部门的能力和智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律,也要兼顾情理。尽管公众认为处罚结果有违公平,但法律是人们遵守的最基本底线,在面对人们朴素感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时,公权力机关也应当将其作为一定参考依据,处罚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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