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 | 第六章 附则

拍卖法 | 第六章 附则

00:00
00:46

拍卖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

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