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四节审查监督,59—61条

第四章,第四节审查监督,59—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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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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