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二节情报信息,51—54条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二节情报信息,5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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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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