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召开了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题的通报会,记者注意到,北京三中院在此次通报会上公开的有关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实际案例中,有两起是女性在职场上因怀孕而引发的纠纷,女职工在孕期内请假被拒如何维护权益?公司是否可以以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被职场女性所关注的话题,三中院都针对有关案例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北京市三中院外景。图片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记者从三中院公布的审理案件中注意到,李女士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员工提起五天以上病假,需要开具三甲医院证明,如因急病无法请假,在病假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销假。
李女士在钉钉发起了病假申请,时长为5.5天,请假事由为“妊娠反应,需要休息”,提交的诊断证明显示:“休息贰周,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该科技公司认为李女士没有提交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因此向李女士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李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存在个人失信问题,公司决定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但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成讼。
该案件经过审理,生效判决认为,首先,公司主张李女士未按员工手册要求提供三甲医院证明,但并未以此为由退回李女士的病假申请,综合双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李女士的请假行为不符合任何一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公司在明知李女士怀孕的情况下,在李女士申请休假后未予及时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后又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缺乏用人单位对怀孕职工应有的关怀,不值得肯定。
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制度和法律依据,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入职某商务公司的邹女士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在2019年11月11日,邹女士入职某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的《劳动合同书》,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后邹女士被派遣至非洲工作。
邹女士在国外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11日回国。公司主张邹女士在国外期间怀孕未向领导报告,刻意隐瞒个人真实健康状况,影响公司的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极大经济损失,不符合试用期转正条件。于2020年7月15日向邹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与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针对此案件,生效判决认为,首先,某商务公司并未证明其在入职时询问过邹女士的怀孕情况或邹女士刻意隐瞒怀孕情况。其次,某商务公司亦未证明公司存在不适宜录用怀孕女职工等合法、合理的规定,并未证明邹女士怀孕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关联性,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邹女士的劳动关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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