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兰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孔昆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省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孔昆朋在9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艾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泸牌老窖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在4月23日的判决中,省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第91568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九款白酒产品均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标识,且“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五款白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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