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00:00
00:36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入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監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