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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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绩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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