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鞠(jū)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jìn)[1]财,兼以不愤输钱于敌人,其后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冯述评]
金坛王石屏都初任建宁令,谒府,府谓曰:“县多‘骡夫’,难治,好为之。”王唯之,然不知“骡夫”何物。讯之,即吴下“打行天罡[2]”之类,大家必畜数人,讼无曲直,挺斗为胜,若小民直气凌之矣。王出示严禁“凡讼有相斗”必恕被打者而加责打人者,民间以打人为戒。骡夫无所用之。期月,此风遂息。此亦鞠公之智也。
[1] 吝惜,不肯给予
[2] 道家指神煞。道书有三十六天罡,配七十二地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