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可算作加班,隐性加班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可算作加班,隐性加班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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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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