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柳公绰

46、柳公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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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柳公(chāo)节度山东,行部至邓,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县令闻公绰素持法,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竟诛舞文者。

[冯评译文]

天论、王法,两者持世之大端。彪舍贼寇而案杀子,公绰置赃吏而诛舞文。此种识力,于以感化贼盗赃吏有余矣。若丙吉不问道旁死人而问牛喘,未免失之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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