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案件的叙事建构决定了裁判的结论

法官对案件的叙事建构决定了裁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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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研究并反复验证,我们可以发现,以解释为基础的决策模型与刑事裁判的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以解释为基础的决策模型比以往的法律裁判模型在起点与终点上都分别进行了延伸而已;起点增加了事实建构,终点增加了裁判确信。所以完全可以将法学家们(比如说恩吉斯等)所提出的裁判思维融入到该模型之中。该模型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案件的建构与证据的评估。此时案件叙事的合理性与一致性通常是衡量证据真实性的有效取向。第二,规范发现。通过认知属性与犯罪构成要件,对决策的可选方案做出表征,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合适的刑法规范。第三,形成裁判结论,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可能类型与裁判类别进行最佳匹配,以确定裁判结论。从中可知,许多司法决定都与以解释为基础的案件建构有关,也就是说,刑事裁判主要由第一步骤决定。换句话说,法官对案件的叙事建构决定了裁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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