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李孝寿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1]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仿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fān)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边批:快甚。]
宋元献公罢相守洛。有一举子,行囊中有失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携?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胡可长也?”但送税院倍其税,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1] 即花押。
4.32万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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