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學派关于习俗和习惯民族精神整个民族精神之中自我实现理念

歷史法學派关于习俗和习惯民族精神整个民族精神之中自我实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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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法学派来说,法学家的工作就是观察和研究权利理念或自由理念在社会经验中的实现过程,以及一般道德情感、大众行为和司法判决的习惯对这种经验所做的无意识或自发的表述。历史法学家们清楚地看到,那些正式的法律规范绝不能胜任实现正义的所有工作,其间还存在一些别的事物。后者决定性地参与了所有的审判工作,但并不存在于法典或法规的字里行间。自然法学家们也看到了这一点,也认为这一未被表述出来的事物就是一个永恒的、理想的道德体系,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原理,而实在法只能对其做不完美的反映。历史法学家们则认为,这一未曾表述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习俗和习惯,他们先是追溯这种因素是民族精神那里,继而有先验地追溯至一个在整个民族精神之中追求自我实现的理念。不过,历史法学家们,他们以文明社会大众行为和人类交往的习惯来理解这一因素,因而忽略了司法和法学在塑造法律规范过程中的首要因素,也就是思维倾向这一因素。所谓思维倾向就是考虑到什么样的事物是与理想的法律目的以及人们所期待的理想法律规范体系相一致的。较之历史法学派的“习惯”理论、自然法理论在我们称之为“法律”的事物中,更为直接地描绘了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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