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区分使人们认识到立法是一门实践科学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区分使人们认识到立法是一门实践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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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另一个贡献是给。他在该书中提出了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这两个概念,义务的道德事实法律成为可能。城市法律实现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与要求?是法律诚之为法律的,长期为法律的那些目标的基本规则与要求,而愿望的道德则是法律所要达致的最高境界与追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议书中明确指出,在讨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人们可以设想出一个道德标尺,他的最低点是社会对法律的最基本的要求上商逐渐延伸到人们期望法律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这些基本要求就是义务的道德,而这些对完美境界的期待。就是愿望的道德。这一标识上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只是做一条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是上下浮动的,人们很难准确标出它的位置,但它却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内在道德存在诸多难题。法律的内在道德,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立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它主要诉诸于立法者追求卓越的责任感和进展记忆带来的自豪感。富勒的这些思考使人们对立法的理性批判成为可能也让人们认识到了立法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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