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两所高校男生造黄谣被开除学籍引发社会关注,一则是“南华大学学生盗用女生照片贩卖淫秽信息牟利”,一则是“苏州大学一男生恶意将高中时女同学照片发布于黄色网站”。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造黄谣。
2023年3月17日,女生“11”发文称,2022年5月12日,女生“11”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发布在某色情网站的论坛上,一同发布的还有另外两个女生的照片,配文写着“上面三个哪个更强,一个是女朋友,还一个同学,还一个骚货,经常勾引男人”。看了图片和文字,“11”感到愤怒和恶心。2022年5月12日晚,“11”向所在地济南历城区洪家楼派出所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两天后,她决定持续关注该论坛账号的发帖情况,找出隐匿在朋友圈里的账号主人。她一边看着自己被造谣、被侮辱、被意淫,一边检视好友列表里的同学、朋友,谁才是那个披着友善外表的“狼”?“11”一共等到了10篇更新帖子。在这些帖子中,账号主人发布了更多女生的照片,他的高中学妹、大学同学、朋友等等,他用修图软件在每一张照片的女性脸部位置贴上了男性生殖器的图片,对她们冠以羞辱性的称呼,编排类似于“去酒店开房”的淫秽情节。每篇帖子都有高达几万次的浏览量和上百条评论,还有很多人把恋人和朋友的照片放在评论区,请发帖人在照片上加“男性生殖器”,满足他们的意淫需求。
根据前五篇帖子的照片,“11”找到了其他几名受害者,她们通过对照好友列表的方式找寻共同好友,找到了二十几名怀疑对象。从第六篇帖子开始,“11”展开了反向追查。她用三个不同的细微记号对一张照片进行了标记,将二十几人分成三组发布定向朋友圈。第二天,2022年12月17日,带着其中一个标记的照片就出现在了某色情网站论坛上,怀疑对象缩小至五名。通过这两种方式,“11”和其他受害者最终确定了一个人,赵某峰。在共同好友的帮助下,“11”在2023年1月5日见到了赵某峰,在15分钟的交谈中,她没有得到一句道歉,没有感受到歉意。对方在乎的,是“11”会不会把事情公之于众。距离2022年5月12日发现被造“黄谣”的第310天,“11”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长文讲述了追查造谣者的经过。在文章的末尾,她希望造谣者能够向所有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心理治疗费用。“3月9日,警方告诉她赵某峰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拘留10日,定于本年度暑期执行。3月18日,苏州大学发布微博,称已经启动调查程序,3月19日,发布通报: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据了解,赵某峰高中阶段曾经是正直优秀的班长,参选过省最美中学生,还考上了211大学。是什么让他甘于堕落,培养恶趣味,违法而心存侥幸?今天,勇叔就和大家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了解到赵某峰将高中女同学或者认识的女性友人的照片进行p图,并意淫出一些情节,并在黄色网站发布,足以使社会一般公众产生误解,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浏览网站的人或者知道网站内容的人就会对他p图的女性产生恶意的猜测,看着清高,实际淫娃荡妇。按照民法典,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造黄谣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陈某峰未经“11”及其他女性的同意,将照片恶意发布到黄色网站,侵犯了这些女性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再者,陈某峰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陈某峰将P的图片发布黄色网站传播,并且杜撰小作文,一方面是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一方面又是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有的听友就要问了,陈某峰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吗?
刑法还真的有这方面的罪名——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那陈某峰的行为怎么定性呢?陈故意采取P图等形式,歪曲他人形象,传播淫秽信息,单条帖子浏览几万人,几百次的评论,已经构成侮辱罪。往期音频,勇叔介绍过,侮辱罪是“亲告罪”,即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那造黄谣事件中,侮辱还是亲告吗?勇叔觉得网络情况下,这种行为涉嫌另一个罪名--强制侮辱罪。怎么解释呢,何为强制?以一般意义上的利用某些手段使受害人不能反抗吗?勇叔认为,在信息网络语境下,该“强制”行为并不必然要求具有暴力或者威胁性质,行为人未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实施相关行为,即可构成“强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438号指导案例“区润生强制侮辱案”中所论述的内容,强制侮辱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不限于: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在网络语境下表现为利用网络向妇女发送自己生殖器照片),为寻求性刺激而发送淫秽或者侮辱类信息等。由此也印证,利用被害人不知情、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本罪的“强制”行为。此外,本罪中的“侮辱”行为一般是指,在猥亵行为之外,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性羞耻心的下流行为。在“造黄谣”案件中,行为人发布与被害女性有关的色情文字、图片、视频,足以侵犯当事女性的性羞耻心,故该行为属于本罪中的“侮辱”行为。 同时,他将涉及性方面的图片和网文发布到黄色网站,浏览量达几万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达到“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的2倍即认为是情节严重,所以,陈某峰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是陈某峰还有牟利行为,那就直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如果都构成的情况下,属于同一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说在后面,96年前,鲁迅先生在《小杂感》写道:“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私生子。”如今,这种不堪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更容易被轻易传播和放大。造黄谣不仅对女性不尊重,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谣言的危害性不亚于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希望世间再无黄谣,每个造谣者都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造黄谣事件中,侮辱还是亲告吗?勇叔觉得网络情况下,这种行为涉嫌另一个罪名--强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