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条令人既悲愤又无奈的新闻: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初的山东济宁,当时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在这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
第三天时,她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女儿这几天经历了什么:被两个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轮流侵犯,事后还被录视频威胁。
陈丽当即带着女儿报警,两个嫌疑人也被抓获,其中一个14岁,另一个13岁。最后的结果令人意外:14岁的被刑事拘留,13岁的被释放了。
对于这个结果,女孩妈妈直呼:太不公了!
因为自己的女儿就是被那个13岁的男孩诱骗过去的,按理说“他才是主犯,最后却逍遥法外了”。
结果一出来,网友们炸了!
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我整个人也气得发抖。
光天化日之下,诱骗未成年人还轮流性侵,最后不忘拍视频威胁,这情节该有多恶劣!
结果其中一个罪魁祸首被释放了,这个结果,会不会导致因此出现效仿?
不惩罚,会不会有孩子觉得,只要自己未满14岁,什么都可以做?
罪魁祸首被释放了,也就意味着他可以毫无负担地开展新生活。
可是受害女孩,她做错了什么?
她本该拥有一个美好且难忘的青春,现在却背上了这个抹不去的伤痕。
每当夜深人静梦醒时分,那些挥之不去痛苦的记忆涌上心头,她该多难熬。
她的生活将面临怎样的改变?她真的能承受这样的打击吗?
女孩的母亲之所以报案,就是希望能用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女儿,将凶手绳之以法。
谁会想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只会让女儿更绝望!
作为一个父亲,每每看到类似的新闻,一股无力感总会涌上心头。除了无奈,我也很担忧,因为这样让人意难平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压根不是孤例!
2018年,7岁女孩小欣,像往常那样和家人一起上山采药。因为山上温度低,小欣便和哥哥回家拿衣服。
回家路上发现钥匙忘带,小欣就独自前往奶奶家拿钥匙。
小欣不知道,自己这一去居然永远无法回来。
本来去奶奶家只需要几分钟,但直到家人采药完回到家小欣还没有回家。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了小欣。
只是,此时的她被悬挂于两米多高的树上,已经死亡。
这看似是一起自杀案件,但警方在调查后却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村9岁男孩姜小亮。
原来当然姜小亮在路上遇见了小欣。两人打闹时,姜小亮将小欣推倒,并拿出圆珠笔在小欣胸部乱画。
小欣害怕地大声呼救,姜小亮害怕事情败露,便用手勒住小欣的脖子,直到小欣停止了呼吸。
令人愤怒的,是姜小亮的兽行并没有因为小欣的死而停止,随后他对小欣的尸体进行了猥亵。事后,他将现场收拾好,伪装成小欣自杀的假象。
因为只有9岁,姜小亮故意杀人案被撤销。
7岁,当同龄孩子都还依偎在父母怀里撒娇时,小欣却承受着人间最大的恐惧与折磨,痛苦着死去却连尸体还要被糟蹋;
9岁,当同龄孩子背着书包赶往学校上课的年纪,姜小亮却以极其残忍的手法杀害了他人,甚至不愿留下一个全尸。
如今,距离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整整5年。
姜小亮像什么都没做过一样,已经转学到其他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没有这场意外,小欣也12岁了。现在却独留小欣的家人生活在无尽痛苦中,他们的女儿终究还是没能等到“杀人偿命”!
我们常说保护未成年人,可我们需要保护的孩子,是那些生性纯良的受害者,而不是打着未成年人旗号胡作非为的“恶魔”啊!
更何况,谁又能保证,他们不会继续作恶!
也许你还记得大连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男孩。
他一个人完成抛尸、处理现场和回家处理血迹后,甚至在警察上门调查时,还能冷静应对。
他还知道自己虚岁14。
还有福建一男孩,在向女同学示爱被拒绝后,将女同学杀害并奸尸、碎尸。被抓时他出奇地镇定:
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
我们想不到,那些看似童真无邪的孩子,很多时候犯罪根本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早有预谋。
我们想不到,那些曾经用来保护孩子的条条框框,最后却变成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
可是,如果我们就那么轻易原谅这些恶魔,他么真的知道教训,真的会重新做人吗?
很显然不会!
也许你还记得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
2004年,他将女孩小芳拽到苞米地里强暴。事后小芳家人报案,由于赵力宝“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了。
后来小芳母亲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赵力宝赔偿小芳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但,法律的宽容并没有换来赵力宝的悔改,反而是肆无忌惮后的凶狠毒辣。
赵力宝怀恨在心,冲进小芳家中,当着女孩的面,连捅女孩母亲19刀。
可怜的女孩,遭到强暴后,居然还要看着自己的妈妈被凶手捅死。
这次赵力宝应该会受到惩罚了吧?
结局却出乎意料,他只被判了1年零六个月的劳务教育。
看吧,我们对未成年罪犯的宽容,最终却成了纵容。
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未成年犯罪的成本极低,如果作恶的代价无限小,那么他们自然不会学会敬畏,继而对社会产生极大的破坏。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放在全世界也是道难题。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每个国家都很慎重。比如我国是12周岁,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仅限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当然,也有许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更低,比如瑞士和新加坡是7岁,墨西哥和菲律宾是9岁,英国为10岁...
在一些欧美国家,还多出了一条“恶意不足年龄”的原则。
意思就是,哪怕孩子没有到刑责年龄,只要证明其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且有能力辨明是非,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12周岁,但我们还是殷切期盼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因为年龄,不应该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纵容犯罪,和直接召唤恶魔无异!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