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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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因法人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时,由法人的设立者依法决定撤销该法人。

在我国政府机构进行改革的情况下,机关法人被其设立者依法撤销更属常见情形。需要强调的是,机关法人被撤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撤销决定必须由有法定权力的机关作出,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撤销需要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才能生效;二是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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