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诉讼中才发现丈夫年薪300万,法院这样判

家庭主妇离婚诉讼中才发现丈夫年薪300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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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晚报》报道,近日,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公布一起离婚纠纷案。离婚诉讼中男方称仅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其年收入高达300万元,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对此毫不知情。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这则新闻也是登上了热搜,广大网友纷纷为女方鸣不平。辛辛苦苦为家庭付出这么多年,而另一半的心已经不在家里了,心不在,钱也不在。关键是女方还不清楚到底有多少钱不在。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并不清楚对方的收入情况。比如这则案例中,女方作为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家庭,而男方一直不告诉女方的真实收入。到了庭审的时候,家庭财产底数搞不清,女方呢就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经过法庭调查,看到男方的纳税记录中,男方的年收入达到300万元。因此最后,法院也是鉴于男方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判决男方分得财产的40%,女方分得60%。


其实今天也想借着这个机会和大家聊一聊调查令。这个调查令在今天这个案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证据,经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取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了提交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需要收集的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调查令的发出条件,是一方的主动申请,如果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理财产品、公积金缴纳情况、纳税情况等途径调查另一方的财产情况。


其实咱们之前的节目还介绍过一种法院令,202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法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依职权主动发出的,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信息,这不仅有利于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同时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时间和司法资源,毕竟自行上报的财产线索会更加全面。


不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使用,在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法院《调查令》的作用,在我们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证据资料难以收集的情况下,将会对我们的诉讼权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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