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启强被打,为何还要受到治安处罚?

高启强被打,为何还要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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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高启强原本在旧厂街的菜市场卖鱼,为了保住自己的鱼档,不得已给市场管理员小龙、小虎送礼。因为有弟弟妹妹要扶养,所以生活困苦艰难,但依然拿出仅有的积蓄买了一台电视送到小龙、小虎家里。可是这台电视并不符合他们的要求,于是他们将高启强连同电视一起撵了出去,并进行了一番羞辱。高启强一时激动,冲回屋里,和几人打了起来,寡不敌众,很快被打倒在地,围在中间,被拳打脚踢。幸好警察李响和安欣及时赶到,将众人带回公安局。

    虽然高启强被打的满脸是血,但是接下来他还是很麻烦。

法律问题:

第一,小龙说是他报的警,说是高启强抢劫。那是否构成呢?

     入室抢劫也是抢劫,除了要入室外,还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高启强没有要占有任何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

第二,高启强被在场几人拳打脚踢,打的满脸是血,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种是比较严重的情形)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是对一般较轻的打架斗殴的处理方式,根据情形的严重程度不同,确定不同的处罚结果,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如果打斗的后果和情形更加严重,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

第三,谁先动的手重要吗?


    互殴是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打架斗殴是会区分谁先动手的,一般先动手的责任会大一些,这影响双方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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