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养子骗取养母身份信息盗刷养母100万余元,挥金如土只为“充大款”。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9月12日,克拉玛依市民阿某报警称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里100多万元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发现“罪魁祸首”竟然是近在咫尺的养子哈某。
被告人哈某于2002年7月15日出生,刚出生时就被阿某领养。阿某表示,哈某小的时候,自己工作忙没时间管他,放任其“自由成长”,没想到如今会成这样……
经警方调查,2021年11月,被告人哈某通过其养母的身份证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后盗取其养母两张银行卡,将两张银行卡绑定自己新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哄骗养母阿某进行人脸识别用于绑定银行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哈某多次使用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大额消费,累计金额高达105万余元。阿某对此一无所知,直到需要用钱,从银行卡里取钱才发现100多万元财产“不翼而飞”。
此案审理过程中,哈某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自己将银行卡里的12万元投资到克拉玛依市某酒吧,其余全部都花在与“富二代”朋友维持关系上,每次在酒吧消费金额高达五六万元。哈某自称听到酒吧的工作人员都称自己为“哈总”,感觉内心很满足。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受害人阿某表示自己平时对哈某缺乏管教和正确的引导,以至于哈某走上盗窃之路。哈某虚荣心作祟,挥金如土只为“充大款”、争面子,最终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防骗、防盗的同时也要警惕身边别有用心的人。公民有义务保护好个人银行卡密码、手机支付密码,不要随意听信他人蛊惑,将自己的个人账户轻易绑定在他人手机设备上。手机在绑定电子银行支付时,尽量选择使用密码支付,并设置好扣款短信提醒,以便及时掌握扣款去向;如若手机设置了“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在非私密场合与他人接触时,应当务必随时留意手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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