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被判赔宁德时代超5500万,称不影响正常经营

中创新航被判赔宁德时代超5500万,称不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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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鸿途出品 文|吴艳蕊 编|深海

近日,中创新航公布了其与宁德时代相关案件进展,公司被判赔超5500万元。

此前在2021年8月,中创新航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闽01民初1995号民事起诉书。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发明专利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该诉讼涉及中创新航一款电池产品。

其中此次案件的原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为300750。

宁德时代要求中创新航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同时原告主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此次案件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中创新航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首先,判决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其次,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再次,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693.12元。最后,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300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8,800元,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中创新航称,公司在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对于此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认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其次,此次的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因此,此次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次诉讼的相关风险已在招股章程中做出充分披露。公司将视最高院的诉讼终审判决和专利无效终审判决,确定是否需要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会积极的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切实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2021年10月收到了福州中院送达的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书。同样为与宁德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最终,2023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000元;并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693.12元。

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来已久。天眼查资料中,中创新航的纠纷对象信息统计排名中,宁德时代位列第一。

目前,中创新航旗下拥有1815条专利信息。其中实用新型类专利达76.15%,发明专利类专利达23.43%,外观专利类为0.42%。

专利状态中,授权达68.14%,专利权的转移达17.09%,实质审查10.28%,专利申请权的转移1.97%,专利驳回0.96%,专利撤回0.84%,专利权的终止0.36%,公开0.3%,专利权的放弃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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