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眼镜收费被立案调查是严重警示

3D眼镜收费被立案调查是严重警示

00:00
02:41

2月初,浙江温州洞头区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接到消保委转交的投诉情况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称疫情期间为防交叉感染,3D眼镜需要购买,也可自行携带。消费者看电影一般不会自带专门的眼镜,只能掏钱。

2月17日,记者从温州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影院已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立案调查。而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集体约谈4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电影院,涉及万达影院、金逸影城、几何影城、福州苏宁影城。

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关注了“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并作出明确表态,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协这个表态,可视为给影院让观众掏腰包租3D眼镜定了性。

事实上,3D眼镜收费,是近年来被吐槽最多的一个违约行为。观众使用的3D眼镜有经营成本,还有一些技术含量,也存在镜片破损、断腿、丢失等情况。但3D眼镜收费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违反即是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见,经营者不能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总之,3D眼镜收费被立案调查是严重警示,这是影院的“小算盘”,影院经营还是不要短视,应算大帐、长远账。疫情发生三年多来,电影业备受冲击,而如今防疫政策优化,观影人数大增。可如果不提升服务质量,仅在不合理收费上做文章,观众势必“用脚投票”,影院必将自食其果,结果无疑是“多输”。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