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的一辆试驾车突然加速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母亲不幸身亡,儿子重伤。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还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
悲剧令人痛心,如果排除事故中汽车自身的原因,谁来担责、担什么责,成了大众心中的疑问,在网络引发热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刑法理论上,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案情描述,发生事故的地点是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肇事车辆应该是在正常的道路上行驶的。如果驾驶员是因为路况复杂、人群密集而疏忽大意地将油门当成刹车造成了悲剧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本案中,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性大。
而作为服务提供商的蔚来汽车,当时应该是有专门人员陪驾指导的,这个时候,陪驾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呢?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一般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若发生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蔚来汽车陪驾人员和试乘人员应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不过,如果公司陪驾人员当时指挥或者引导失误,二人的行为都与事故有关,这就可能各自要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司法调查不能忽视。
另外,本案的民事责任同样值得探讨。
试驾,一般是指顾客在经销商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指定的车辆,从而了解这款汽车的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试驾需要一定的认知度,了解试驾规程中的安全预防、操作流程等规范性制度,且要在驾驶员与服务提供商之间达成试驾意向并签订试驾协议书后进行。在试驾过程中,作为服务提供商的4S店,应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责任,以及告知线路选择、注意事项、驾驶操作流程和具体车内功能设置等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试驾,就属于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因此根据该条款,本案的责任承担还是比较清晰的。
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由此确定外部事故责任划分。其次,就是驾驶员和蔚来汽车之间的责任分担。肇事汽车的驾驶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自不待言,对于服务提供商的蔚来汽车而言,则是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如果其存在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酒驾、毒驾人员驾驶等过错,那么蔚来汽车亦将对事故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蔚来汽车门店有没有过错责任呢?
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签了规定驾驶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由试驾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试驾协议,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完全免责,关键还是要看蔚来汽车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在本案中,蔚来汽车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女顾客的驾照也满了一年”,在这种情况下,蔚来汽车让其试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与此同时,在人员稠密的闹市区安排试驾是否合适,也是个问题。在试驾活动中,由于驾驶员对新上手的汽车性能不够了解,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给试驾人提供一个安全的驾驶环境,例如安静、车少人少、相对偏远的地区,至少也应该做到询问清楚驾驶员是否是驾驶经验不足的“本本族”、其驾驶水平是否可以独立完成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等相关问题。从应提供“安全驾驶环境”的角度看,蔚来汽车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签了“免责协议”而完全免除。
当然,如果蔚来公司的陪驾人员出事时指挥失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蔚来公司恐怕也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除了试驾者的过失责任外,全面分析蔚来汽车对试驾的安排是否有过错,以及陪驾人员自身在陪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何等程度的过错,对于本案法律责任的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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