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安徽召开《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闻发布会。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闻发布会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记者了解到,《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免罚轻罚等柔性执法工作理念的具体实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作出了“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
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沟通、协调政策、制度共建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协同,积极发挥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议定,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充分借鉴了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
《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十九条,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如何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规定》中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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