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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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了,他被别人收养的子女能回来吗?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4、111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实施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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