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期:与债权人串通形成的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吗?

第1112期:与债权人串通形成的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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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专业解决股东纠纷的张庚园律师,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债权人合起伙儿来串通着让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我今天要带大家学习的九民纪要第20条的内容,原文是这样的。依据前述三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单独理解这一条,那并不复杂。可是呢,要是结合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就容易给我们整乱套了。因为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呢,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呢,虽然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可是如果担保人有过错,那么担保人还是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赔偿责任的。粗略的看,似乎担保的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的这条规定是矛盾的。那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呢?最高法院在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这本书当中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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