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但仍撞上老人,并致老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老人的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上海松江法院。法院近日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据报道,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公路,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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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发现场
法院的意见认为,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法院判决是明确的,并没有支持家属的索赔。但有网友对此仍有意见,认为既然老人横穿高速是自己的过错,司机就不应赔钱。要不然,以后要是有人寻短见,闯入高速被撞,司机岂不是要成冤大头。
有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在和稀泥,实际上,这是误读了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并没有判高速管理方赔钱,此前赔偿老人家属的28万余元,是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有次责,根据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调解后由保险公司承担,与法院判决无关。至于驾驶车辆的车主要承担次责,是否有超速或其他违规情形,不得而知,那个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这是两码事。
事发现场
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为管理方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并不是探讨车主的责任。法院没有认定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担责,就摒弃了“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的观念,遵循的原则是该赔就赔,不该赔就不赔,一切依法行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是谁的过错就是谁的过错,法院相关判决是清楚明确的。近年来,类似判决并不少见,即不再是“谁弱就谁有理”。不和稀泥的判决,恰恰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这也提醒人们,不可有“谁弱谁有理”的思维,也不可有出事了就要赔的心理,法律面前没有和稀泥的空间,惟有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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