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让法律赋能,拆除职场“30岁门槛”

评论1+1:让法律赋能,拆除职场“30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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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村镇银行招聘零售客户经理,要求年龄30周岁以下;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招聘人事专员,要求年龄30岁以下……近日,据《工人日报》报道,正值春招时段,记者在多个招聘平台上看到,一些企业将30岁作为招聘年龄上限。这也让不少求职者感叹“职场的35岁中年危机提前了”。

有专家表示,在人口红利趋减、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对招聘设置“年龄门槛”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也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人民网:打破就业歧视隐形门槛

30岁,依然年富力强,通过多年的工作积累,心智成熟、阅历丰富,建立起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仍可大有作为。如果以30岁为界划线,真的是非常浪费人力资源。年龄“门槛”的存在,不仅对相当一部分并不想“混日子等退休”的中青年有失公允,也会让企业在只用年轻人的路径依赖中形成畸形用工文化。不过,既然称之为“门槛”,也意味着这道“槛”不是不能迈过去。找到“迈过门槛”的办法应是当务之急。在人口红利逐渐消退的背景下,为了让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有必要对目前大行其道的就业年龄歧视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反年龄就业歧视立法,比如一些发达国家对40岁以上任何年龄段者给予平等就业保护,同时允许了一些特殊场合的年龄限制。让人力真正成为资源,既不让年轻劳动力被“过分使用”,也不让中高龄劳动力被“过分浪费”,社会呼吁企业能以长远眼光和管理智慧,不制造“年龄门槛”的人为焦虑,让年龄成为一道就业市场上可以被迈过去的“门槛”。

工人日报:给就业限制画红线底线

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不是没有边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乱作为。就业限制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契合社会道德规范。如果超越了法律政策规定的红线,逾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就会异化为违法用工的借口,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之前,一些企业在招聘中明显存在性别歧视,在被法院定性为违法行为后,付出了高昂代价。给不合法、不合理的就业限制画出红线和底线,有赖于法治的完善和监管的到位。只有通过不断细化相关法律中平等就业权的内容,明确企业自主权的边界和对员工权益保护的刚性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升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同时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等与用工的合法性、合理性结合起来,综合施治,让企业的用工行为回到合法、合理、适度的轨道。

北京青年报:综合施策拆除“30岁门槛”

健全相关法律,明确将年龄列入禁止歧视的范围,这是基础。现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与此相似,仅多了一个“等”字。法律是反年龄歧视的基础,所以,相关法律应当补上反歧视漏洞。此外,应聘者可通过投诉或起诉维护就业权益,劳动执法部门也要重点关注职场年龄歧视。市场也是拆“30岁门槛”的一种有效力量。新冠疫情后随着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用工需求持续增长,有望倒逼部分用人单位修改年龄门槛,因为市场用工需求越大,用人单位竞争越激烈,就得做出妥协。所以,大力发展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是医治职场歧视的一味良药。总之,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不容任何侵犯,亟待综合施策对职场“30岁门槛”实施拆除。

中国青年报:以法律向就业歧视说“不”

破除就业中的年龄歧视,不仅事关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同时事关无数家庭的幸福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大面积存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甚至地区差异,都可能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究其原因,既有落后观念的影响,也是人才供求关系失衡的折射,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是很多人无法逾越的障碍,如果缺少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者很容易撞上形形色色的“玻璃门”。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不过,现有法律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由此也使“就业歧视”很难被法律认定和强力矫正。我们应该尽快推进立法工作,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由此可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使企业用工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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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Mmmsjjbdbwj

    人再多些用人单位只要管吃就有人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