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邻里、朋友间义务帮工是常事,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如果义务帮工中不慎受伤,责任谁承担?被帮者能否免责?
四川攀枝花一矿业公司员工罗先生在工作时,遇到另一公司的员工谢先生需要帮助,便过去搭手帮忙,不曾想自己却摔成八级伤残,此事应由谁担责赔偿?事后,罗先生、谢先生及B公司三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罗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攀枝花盐边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义务帮工案件进行判决,判谢先生所在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万余元,而谢先生不担责。
事发:
男子帮同行开排沙阀
摔成八级伤残起诉索赔 法院判了
罗先生是攀枝花A矿业公司的员工,谢先生是B公司员工,二人均系砂浆泵操作工。两家公司距离近,经常有业务上的合作。由于砂浆泵需手动操作,罗谢二人工作中如果一人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就会请另一人帮忙完成,这是两人多年来形成的习惯,而B公司是默认知情的。
2022年5月5日,B公司检修设备,通知谢先生开排沙阀,排沙阀周围无防护栏杆。因为排沙阀太紧一个人无法操作,谢先生便按照惯例找罗先生帮忙。两人合力打开排沙阀时,管道破裂,管道内的水和沙在强大的压力作用下,将罗先生冲下十余米的高坎摔伤,谢先生也受了伤。
事发当天,罗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为胸腰椎骨折、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左侧髋关节前脱位,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第一颈椎骨折、肋骨骨折、颅骨骨折等。经过28天的住院治疗,罗先生于2022年6月2日出院,医嘱回家休息3月,加强营养,期间定期复查。
2022年10月17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先生胸4、5椎体骨折、胸10椎体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寰椎骨折致颈椎活动部分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罗先生、谢先生及B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罗先生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谢先生及B公司一次性支付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近日,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B公司赔偿罗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58445.7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焦点:
“被帮工人”是公司还是个人?
原告帮工人是否存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是社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相互帮助的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本案中,罗先生无偿帮助谢先生开启排沙阀,罗先生具有帮工人身份,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被帮工人系B公司还是谢先生个人?
关于被帮者是谁的问题。谢先生在B公司从事砂浆泵操作工作,其工作成果由B公司享有。罗先生亦在A公司从事该项工作,在谢先生手动开启排沙阀时前去帮忙,B公司员工谢先生并未拒绝,而是与罗先生一道开启排沙阀,最终因管道破裂导致受伤。
虽然罗先生的帮工行为系直接减轻谢先生的劳动强度,但其受伤系因帮助被告B公司员工开启排沙阀所致,B公司系原告提供劳务的最终受益者,因此,B公司系被帮工人。谢先生不属于被帮工人,不应承担责任。
2.罗先生在帮工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现场人员即原告罗先生及被告谢先生的陈述,造成罗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的管道破裂产生强大压力导致原告受伤,且B公司在排沙阀旁边未安装防护栏,并非因罗先生或者谢先生违规操作引起,B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二人违规操作,因此,B公司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罗先生不是B公司员工,未经B公司同意,进入B公司帮助其员工操作排沙阀,未对劳动安全制度引起重视,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B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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