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条 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1111条 收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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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111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收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积极效力,是指收养创设了新的亲属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效力范围包含养父母子女养父母的血亲、养子女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消除了原有的亲属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在法律上,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除,但在客观上,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因此,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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