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7条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其子女

第1107条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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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107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解析:

    这种抚养不是收养,与收养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抚养并不变更亲子身份,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关于收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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