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4条 “共债共签”原则

第1064条 “共债共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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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析:

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

法律规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是看借款行为是否基于夫妻合意,二是看借款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只能就日常的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对另一方产生拘束力。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当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双方合意产生的债务,包括负债时双方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共债共签)

(2)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债务。(第1060条)

(3)虽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但能够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的举证责任是由债权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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