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

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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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第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说明义务。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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