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陕西一男子40元嫖娼,却嫌服务时间过短而报警”的消息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网友笑称:40元,你还想嫖多久?
在谴责这种违反道德与法律行为的同时,广大吃瓜群众对事件发生的过程也是充满了好奇。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10月7日,陕西榆林米脂县城区派出所的民警接到110报警中心的指令,说有人举报一居民家中有人从事卖淫活动,希望警察过去进行查处。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举报人为李某,但是令人惊讶的是,李某自己却是嫖娼者,而举报的原因也是令人哭笑不得,原来当天,喝过酒的李某前往马某年家中与王某霞约定以4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
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李某因为王某霞的服务时间过短,与之发生了冲突,并且拨打了110进行报警。
而在民警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民警还发现在马某年家中还藏有另外一名涉嫌卖淫的女子高某林,于是民警将嫖客李某、容留卖淫的马某年以及卖淫女王某霞、高某林一同带回了派出所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发现,马某年长期容留王某霞以及高某林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取10元作为报酬。
笔者看完这个消息也是哭笑不得,典型的自作孽,不可活啊!我想李某酒醒之后,可能得给自己几巴掌,但是也说明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不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有可能是自己亲手把自己送进去。
而对于其中对于嫖客李某、卖淫女王某霞、高某林是处于行政拘留,而容留卖淫的马某年却是被进行了刑事拘留,作为普通群众,可能会纳闷为什么卖淫嫖娼的处罚却比提供场所的还要轻,前者只是行政拘留,而后者却是刑事拘留,笔者也是通过搜索工具查询了一圈,得到下面的一点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容留卖淫产生危害远远大于卖淫嫖娼的本身,所以引用的法律不同,受到的惩罚也不同一个适用于治安处罚,一个却适用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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