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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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1月1日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将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直接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令去查询,但时间较长,加大了诉讼难度,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离婚当事人是不利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样一来,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衡阳县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个难题。既然夫妻双方均有申报义务,但如何申报才最便利有效,还得法院有个指引。衡阳县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创新性落实,更是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在法律没有规定,又给群众带来不便时,法院可以在宪法框架内探索便民措施,比如,深圳中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在2019年就已出台,而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进行列举,对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在法律有了规定时,就要从便民的角度创新性落实,让当事人在家事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家事审判更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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