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 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

2023年1月1日起 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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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税务局处获悉,12月30日,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省林草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召开全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四川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征缴机制,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处长贾全民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在四川省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为了保护草原和恢复草原植被,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四川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以及采挖天然草皮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相关通知显示,为确保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平稳有序划转,四川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涉及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机关。税务部门根据林草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除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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