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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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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