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接受被监护人赠与的房产,法院却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监护人接受被监护人赠与的房产,法院却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00:00
06:29

      近日,《中国法院网》刊载了一则关于房屋赠与的案例,一位智力残疾的北京大爷,将房屋赠与了他的姐姐,去世后,大爷的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主张赠与无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北京的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由他的姐姐凌大妈作为他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凌大妈和凌大爷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凌大爷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凌大妈,签订合同当天就把房子进行了过户。后来凌大爷去世了,他的侄子凌先生在另案继承诉讼中得知了姑姑凌大妈和伯父凌大爷之间的赠与协议,所以把姑姑凌大妈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很多听友会觉得很奇怪,侄子又不是儿子,为什么能申请姑姑和伯伯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呢?

      原来啊,凌先生的爷爷奶奶生了三个孩子,凌大爷、凌先生的爸爸和凌大妈三位子女。凌大爷因自幼智力残疾,经鉴定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凌先生的爸爸接至家中照顾。而在凌先生父亲去世后,20172月,凌大妈在瞒着凌先生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凌大妈为监护人。当年5月法院判决后,凌大妈随即将凌大爷接走并送至养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爷去世、案涉房屋赠与、过户的事情。凌先生认为,姑姑凌大妈的行为已违背了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而凌大妈也觉得很委屈,自己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凌大爷作为残疾人,有很多基础疾病,每月只有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都是自己在承担其生活和看病开销。说到这个房子,凌大妈更委屈,这房子明明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让哥哥凌大爷居住的,而作为侄子的凌先生曾强行占用房子开办麻将馆,严重影响凌大爷生活。在凌先生父亲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与凌大爷争夺房屋的继承权,并曾欲将案涉房屋出卖。后经法院判决,房子才归了凌大爷所有,当时因为凌大爷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折价补偿款,这钱还是凌大妈代为支付的。凌大爷为报答凌大妈并防止凌先生的骚扰、侵占行为,于是在2020年的时候将房子赠与凌大妈。而且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凌大妈已向相关工作人员披露了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为其监护人等事宜,所以赠与、过户等行为均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大爷经法院判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凌大爷曾经鉴定,其智力相当于8岁,且无法处理缴费、就医等事宜。凌大爷也应无法理解赠与房产的法律后果、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高房产的相应行为能力。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凌大妈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接受凌大爷赠与的行为,并非为了维护凌大爷的利益,故不应处分凌大爷的财产。法院最终经两审判决,确认凌大爷与凌大妈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需遵守的内容,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具体到财产监管方面,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处分,既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比如房屋的转让,现金的出借,存单的质押等等,也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通过损毁、加工等方式使财产价值消失或减损。“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是说要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所以我们看到,本案中,凌大爷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智力仅相当于一个8岁的孩子,凌大妈作为监护人,在“处分”凌大爷的房子时,要基于为了凌大爷的利益,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才是有效的。但是事实上,一个8岁的孩子是无法理解合同并且签署合同的,凌大妈就没办法主张 “尊重凌大爷的意思,凌大爷出于自愿而为赠与”。另外,把房屋过户到凌大妈名下既可能对凌大爷的未来生活造成影响,也没有使得凌大爷受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所以我们看到,监护人主要是对被监护人进行照顾和保护,并不直接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时候,要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欧阳宁东方

    这个案例听起来怎么这么气人,法律的漏洞,没有道德底线~

    安清心 回复 @欧阳宁东方: 愿人都能向善

  • 菜头g

    占个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