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重点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七章(5)

32重点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七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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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章80-91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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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你好,友友,你的声音真好听可以回关互相学习吗?😘🌹

  • 主播声音这么好听,粉你了,期待你的回访